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执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中山与朱孔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山,朱孔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2329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山,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朱孔自,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李中山与朱孔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6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朱孔自在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解放村登记房屋五间(丘号:1143字第731443号),该房屋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查封。2016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要求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涉及被执行人身份案件5件,涉及总标的额500万元,被执行人的该套房产已另有案件准备启动拍卖程序过程中,故本案不易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解放村登记房屋五间已另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7民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勋学执行员  涂 明执行员  郭忠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修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