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4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都德林与赵军霞、黄瑞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德林,赵军霞,黄瑞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都德林,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军霞,女,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临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瑞祥,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河北省临漳县临漳镇西岗村举人路。上诉人都德林因与被上诉人赵军霞、黄瑞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都德林与赵军霞、黄瑞祥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的真实目的是房屋买卖还是将房屋作为借款担保。你院未查清。应当根据查明的情况向当事人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都德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贾梅录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