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4415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
法定代表人:冯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赛男,女,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 森
代理
审判员 张 冬
人民陪审员 何智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