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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执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汪芳庆、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汪芳庆,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743号申请执行人:陈峰,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汪芳庆,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执行陈峰与汪芳庆、安庆市兴庆农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