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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萨某某诉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506号原告萨某某,女,1973年08月13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九某某,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萨某某与被告九某某的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萨某某与被告九某某已庭外和好,故原告萨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萨某某负担。审判员  宝红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五 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