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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729号原告于某,务农。被告王某,务农。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