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729号原告于某,务农。被告王某,务农。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