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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剑利、孟祥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剑利,孟祥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887号申请执行人:蔡剑利,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祥全,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剑利与被执行人孟祥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孟祥全名下无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孟祥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邵玉海审判员  徐 冰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