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恢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邓久远执与赵显红、田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财,赵显红,田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恢427号申请执行人:邓国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显红,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海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对邓国财诉赵显红、田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田海军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天山路东汉林东街北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委托赤峰灵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赤峰灵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内灵信估字[2015]第62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估价结果为309573.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将上述房屋以评估价309573.00元进行网络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对上述房屋以评估价降低20%即247658.00元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第二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对上述房屋以第二次拍卖价格降低15%即210509.00元进行第三次网络拍卖,因第三次拍卖无人竟买而流拍,本案申请执行人邓国财同意以第三次拍卖210509.00元保留价接收此房屋,并同意把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办理到另案(案号:(2016)内0421执恢427号)申请执行人邓久远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天山路东汉林东街北的房屋所有权归另案(案号:(2016)内0421执恢427号)申请执行人邓久远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另案申请执行人邓久远;二、另案申请执行人邓久远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郭云鹏审判员 胡日查审判员 武国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