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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贺振友与刘建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振友,刘建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2036号原告:贺振友,1966年8月24出生,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刘建光,1990年2月15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振友与被告刘建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振友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贺振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振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贺振友负担。审判员  范文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国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