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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7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恩隆与潘礼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恩隆,潘礼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7294号原告:黄恩隆,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熊迪山,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佟秀芝,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礼坤,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恩隆与被告潘礼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恩隆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恩隆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恩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恩隆负担。审判员  丁洁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