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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伟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547号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学忠。被告:赵伟明。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仕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