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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8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志扬、卓立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扬,卓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8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志扬,男,汉族,1976年10月3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卓立芳,女,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林志扬与卓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144万元及利息、律师费35000元,未受偿。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卓立芳名下址于开元区莲前西路XX号XX室房产、思明区吕岭路XX号地下一层第XX号车位、思明区吕岭路XX号地下一层第XX号车位、湖里区观日西一里XX号XX室、湖里区观日西一里XX号地下一层第XX号车位、湖里区观日西一里XX号地下一层第XX号车位,上诉房产及车位均被思明区法院首封并拟进行评估拍卖,本���已向思明区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