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执恢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琼与向华、宜昌盛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向华,宜昌盛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恢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琼。被执行人向华。被执行人宜昌盛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41号1楼。法定代表人向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调字第146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琼与被执行人向华、宜昌盛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调字第14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晓峰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