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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恢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琼与向华、宜昌盛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向华,宜昌盛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恢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琼。被执行人向华。被执行人宜昌盛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41号1楼。法定代表人向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调字第146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琼与被执行人向华、宜昌盛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调字第14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晓峰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