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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谭浩富与谭露露、谭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浩富,谭露露,谭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306号申请执行人:谭浩富,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谭露露,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谭耀峰,男,xxxx年x月xx日生,��族,住址同上,系谭露露的父亲。申请执行人谭浩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露露、谭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补偿款x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205执30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