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112号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顺达商业广场1幢517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9699746-1。
法定代表人:吕中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思,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红,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加宏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守旺
代理
审判员 彭 娟
人民陪审员 徐燕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