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温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5077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温某,居民。原告杨某与被告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