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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温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5077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温某,居民。原告杨某与被告温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