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良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良,张彦飞,张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49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负责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建军,该行职工。被告张学良,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彦飞,男,1962年0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小军,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学良等人��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三被告地址,本院查找后均不在以上地址居住,致使本院因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现在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确切住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麻建栋审 判 员 张雨悦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