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21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金夫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146号移送执行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黎文彬,院长。被执行人:周金夫,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居民,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周金夫罚金执行一案,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濉刑初字第004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金夫应支付罚金500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周金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论什么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都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刘建政审判员  任明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