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朝阳与林奕芳、林怀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朝阳,林奕芳,林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许朝阳,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奕芳,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怀东,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职工,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许朝阳与林奕芳、林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奕芳、林怀东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奕芳、林怀东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即执行。审判员 林亚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