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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朝阳与林奕芳、林怀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朝阳,林奕芳,林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许朝阳,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奕芳,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怀东,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职工,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许朝阳与林奕芳、林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奕芳、林怀东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奕芳、林怀东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即执行。审判员  林亚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