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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8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蒋林宝与茅志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林宝,茅志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8679号原告:蒋林宝。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丹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茅志宏。原告蒋林宝与被告茅志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蒋林宝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