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8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蒋林宝与茅志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林宝,茅志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8679号原告:蒋林宝。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丹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茅志宏。原告蒋林宝与被告茅志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蒋林宝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