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3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徐万军被执行人纪志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万军与被执行人纪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批准,
裁定如下:终结辉南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云来
审判员 :丁栋国
审判员 :高俊德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