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执3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范旭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范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被执行人范旭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24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旭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旭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旭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范旭光(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61×××65的存款人民币20726943.94元,��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