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青岛源青华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泽润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源青华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泽润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24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源青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青华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于志强,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泽润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高绪坤,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424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青岛源青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泽润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