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9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周健与黎洪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黎洪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470号原告:周健,男,汉族,1993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黎洪车,男,汉族,1995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健诉被告黎洪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洪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周健负担。审判员 杨 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