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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9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周健与黎洪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黎洪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470号原告:周健,男,汉族,1993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黎洪车,男,汉族,1995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健诉被告黎洪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洪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周健负担。审判员 杨 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