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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王娟与易启华、四川鑫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易启华,四川鑫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汉族,1986年1月30日出生,30岁,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易启华,男,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四川鑫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易启华。本院在执行王娟与易启华、四川鑫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易启华名下有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家镇三烈社区X组X栋X-X层X号(权8XX8,面积184.80平方米)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易启华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家镇三烈社区X组X栋X-X层X号(权8XX8,面积184.80平方米)住宅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