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7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陈争光、李双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陈争光,李双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537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游,女,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陈争光,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李双红,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争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争光的银行存款3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争光的银行存款328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