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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辖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与河北乾政科贸有限公司、河北保有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河北乾政科贸有限公司,河北保有贸易有限公司,王文祥,安莲芳,贾东磊,王翠翠,宫广法,赵景,鲁修力,邢香廷,郭现军,王妹芳,郭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2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248号。负责人:贾艳,该行行长。被告:河北乾政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北大街518号金色尚都A单元13层1301号法定代表人:鲁修力。被告:河北保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02号天琴大厦2—2—2501号法定代表人:刘运亮。被告:王文祥,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安莲芳,女,195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贾东磊,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王翠翠,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宫广法,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赵景,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鲁修力,男,1969年3月11日,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邢香廷,女,1965年9月2日,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郭现军,男,1968年7月19日,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王妹芳,女,1965年3月8日,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郭丹,女,1988年6月24日,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河北乾政科贸有限公司、河北保有贸易有限公司、王文祥、安莲芳、贾东磊、王翠翠、宫广法、赵景、鲁修力、邢香廷、郭现军、王妹芳、郭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而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针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