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晓林与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林,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3043号原告:刘晓林。被告: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相新,经理。原告刘晓林与被告承德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刘晓林负担。审判员 彭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杨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