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选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郝生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选民。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选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谢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248.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谢选民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2执12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