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李旭君、李黄珍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李旭君,李黄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2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大街海关大厦一、六、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61089700N。负责人陆士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旭君,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黄珍,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旭君、李黄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判决依据不足,上诉人是否享有追偿权有待于进一步查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薛团梅审 判 员 武建君代理审判员 雷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