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晖与郭满春、赵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晖,郭满春,赵志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774号原告徐晖,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王铁梅,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满春,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曲县。被告赵志亮,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晖诉被告郭满春、赵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晖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晖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晖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