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7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苏申敏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申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289号罪犯苏申敏,女,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2)盘刑一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申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2012)昆刑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760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苏申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申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〇一五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暴力犯、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苏申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申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