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7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胡玲珑与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罗本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珑,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罗本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1314号原告胡玲珑。被告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法定代表人罗本立,男,该村村委主任。被告罗本立,成年,系该村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玲珑诉被告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罗本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玲珑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玲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玲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胡玲珑负担。审判员 李 怀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