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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7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胡玲珑与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罗本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珑,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罗本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1314号原告胡玲珑。被告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法定代表人罗本立,男,该村村委主任。被告罗本立,成年,系该村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玲珑诉被告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罗本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玲珑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玲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玲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胡玲珑负担。审判员 李 怀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