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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万林、肖平果、肖静、王安平、王开珍、张洪坤、贺玉昌、杨建世、何名洋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林,肖平果,肖静,王安平,王开珍,张洪坤,贺玉昌,杨建世,何名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刑初50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万林(王马儿),男,1967年2月8日生,瑶族,初中文化,农民。1992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月13日被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孝益,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平果,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肖静(小长寿),男,1972年2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安平(王武林),男,1974年10月1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开珍(王珍),女,1979年11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洪坤(张洪旭),男,1994年8月6日生,黎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威舍铁路派出所抓获,当日被寄押于兴义市看守所,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贺玉昌(贺电),男,1965年3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建世(杨建),男,1988年12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何名洋(何林),男,1967年11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万林、肖平果、肖静、王安平、王开珍、张洪坤、贺玉昌、杨建世、何名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万林及其辩护人王孝益、被告人肖平果、肖静、王安平、王开珍、张洪坤、贺玉昌、杨建世、何名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12月,被告人王万林、肖静、王安平、肖平果、王开珍、贺玉昌在盘县新民乡开设野外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共牟利10万余元。被告人贺玉昌、张洪坤、何名洋、杨建世长期为王万林等人开设的赌场放哨、搬运赌场所用的桌椅,并从中获得报酬。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万林、肖平果、肖静、王安平、王开珍、张洪坤、贺玉昌、杨建世、何名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万林、肖平果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肖静、王安平在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开珍在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贺玉昌、何名洋、杨建世、张洪坤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万林、肖平果、肖静、王安平、张洪坤、王开珍、贺玉昌、杨建世、何名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万林提出自己不是主犯,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不应区分主从,被告人王万林不是主犯,被告人王万林曾犯抢劫罪不是累犯,不应作为犯罪前科,建议在一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万林、肖静、王安平、肖平果、王开珍等人共谋在盘县新民乡箐边等地开设野外赌场,约定每人各占一股,并安排被告人贺玉昌、张洪坤、杨建世、何名洋为开设的野外赌场放哨、搬运赌场所用的桌椅,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4月9日,被告人王开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参与开设赌场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安平、肖静、贺玉昌、何名洋、杨建世、王万林、肖平果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张洪坤在威舍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4月9日,被告人王开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在新民乡箐边等地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2)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万林于1992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月13日被减刑释放。(3)临时羁押证明,证实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张洪坤被临时寄押于兴义市看守所。(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九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5)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王万林、肖平果等九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实,2015年12月29日,我带着8000元钱到新民乡山上赌钱,王某1在当庄,我打听到赌场是王某1开的,用扑克杀豹子,最低下注10元,上不封顶,当时参加赌博的有40人左右,每次开赌场的人抽取赢家5%的钱,我把钱输完了,王某1叫旁边的人拿了3万元钱借我。(2)证人罗某1证实,2015年8月份,我到新民乡黑石头村的杉树林里赌钱,一共输了20多万元,当时我在赌场上借了18万元高利,因为没有钱,肖静说让我给他们的赌场放哨,一天给我100元钱,我大概放了二个月,一共得放哨的钱4000多元。赌场的老板是王万林,肖静负责赌资管理和发工资,老梁、肖平果、马某是老板之一,我和刘某2四、贺电、何某1、杨建放哨,贺电还负责提供桌子板凳。(3)证人林某证实,2015年6月至8月,我去新民山上野外赌场赌过10多次,赌场是王某1开设的,肖平果是其中之一,他负责打水,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负责看场子,还有几个发车费,庄家赢就按5%或4%的打水,我去这几天每天大约有二三十人在赌钱,10元起注,上不封顶,王某1是老大,肖平果和另外一个30多岁的男子负责打水,有时也参与赌钱。(4)证人王某6证实,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我和肖静、王万林、王安平、肖平果、王开珍等人一起在新民乡箐边的树林里摆过十多天的野外赌场,我主要参与赌钱,这十多天我分得3000元,赌场主要是挖豹子,最低下注10元,上不封顶,我参与开设赌场期间有时有20多人,有时有30多人,按百分之三四的比例打水,每天输赢在3万元左右,肖平果打水,肖静管账,王万林和老梁负责坐庄,赌场主要是王万林负责,王万林打电话叫我去,我主要是陪着玩。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万林供述,我的曾用名叫王某1,2015年7、8月份,我和贺某1、肖静、肖平果、王安平、王某2、王某3、车照能、老梁等人约好一起在杉树林等地开设赌场,目的是为了自己玩和打点水钱,他们同意之后就买了一些桌子板凳到杉树林里,约人来赌钱,我们几个陪着赌钱,同时在赌场上打水,赌场上占股份的有我和贺某1、肖静、肖平果、王安平、王某2、王某3、车某、老梁,我们一个人一股,打水的钱将工资和车费发完之后剩余的钱我们按占股的平均分。在赌场上我主要是陪着赌钱,肖静负责管账,肖平果负责打水和发费用,王安平也换着打水,王某2负责接送赌客,贺某1负责找赌钱的地点,安排人放哨,王某3、老梁、车某在赌场上陪着赌钱。放哨的人有贺电、杨建、罗某2等人,放哨的人还负责运输赌钱用的桌子板凳。赌场上赌博的方式是用扑克杀豹子,下注最低10元。赌客多的时候每天有30多人,少的时候每天有20多人,打水是按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打水,打水多的时候一天能打八九千元,少的时候一天有几百千把块钱,打水得的钱由肖静保管,除了发工资和车费,剩下的就是我们占股份的平分,我总的分得五六万元。(2)被告人王安平供述,2015年5月,我知道山上有赌场,就租了一辆车去山上赌钱和拉赌客上山,每天赌完钱以后我拉去赌钱的人给我三百块钱,拉了一个多月,王万林叫我去帮赌场打水,每天给我500元钱,打水打了一个多月,每天赌场上打水一般在3000元左右,这些钱都交给肖静了。(3)被告人贺玉昌供述,我的绰号叫贺电,2015年农历3月份左右,赌场是王万林开设的,一起开的还有肖静,每天王万林给我150元,我主要是将需要赌博的桌子板凳背到山上去,然后在赌场附近放哨,赌场上放哨的还有何某1、杨建、罗某2,赌场以杀豹子的方式赌博,每天几十人至一百多人,每天王某1把放哨的钱给我。我一共得1万多元。(4)被告人肖静供述,2015年8月,我舅子王万林打电话叫我在他们开的赌场管账,我在赌场上负责兑换零钱,核算赌场盈利的账目,发放工资分红给股东。赌场以王万林为主要负责人,王某2负责运输赌客,王安平、何某2、老梁当庄家,肖平果负责打水,王某4、王某5占干股,车照能、王某3当庄,参与分红。赌场总共有十二股,占股的有我和王万林、王某2、王安平、肖平果、老梁、王某4、王某5、何某2、车照能、贺某2、王某3。赌场放哨的有贺某3、贺电、杨建、罗某3。每天大概有五六十人,生意好的时候赌场可以抽头打水一万多元,不好的时候抽头打水三至五千元。(5)被告人杨建世供述,平时其他人称呼我杨建,2015年7月,罗某1叫我去赌场放哨,大概去了4个月,我得了七八千块钱,和我一起放哨的人有何名洋、贺玉昌、罗某1、张洪坤。(6)被告人何名洋供述,2015年5月的一天上午,贺玉昌打电话给我叫我到赌场上放哨,一天给我150元钱,我帮赌场放哨两个月,总的得了报酬4000元左右,是谁开的野外赌场我不清楚,我只是贺玉昌叫我去指定的位置放哨,放完哨就由贺玉昌从王万林那里领了钱再分发给放哨的人。(7)被告人王开珍供述,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王万林约我在新民乡参与开设野外赌场,我主要是参与赌钱,参与开设赌场两个月左右,大概摆了20多次赌场,我从中分得3000元钱,王万林和我说给我占一股,参与开设赌场的人有王万林、肖静、肖平果、老梁等人。(8)被告人张洪坤供述,2015年8月,王万林喊我去新民乡参与开设赌场,我主要负责摆设和撤出赌场中的桌椅,放完桌椅后就下山,选择一个地点呆着,如果有不熟的车辆上山,我就打电话给贺电,每天给我150元钱,我共得八千多元,我和杨建、贺电等人负责放哨。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王万林等人开设赌场平面示意图,证实被告人王万林等人开设的赌场位于盘县新民乡。(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罗某1辨认出王万林、肖静、王安平、肖平果就是在新民乡山上开设赌场的人,辨认出被告人贺玉昌、何名洋、杨建、张洪坤在盘县新民乡、普安县楼下镇给开设赌场的人放哨;证人李某辨认出王万林就是在新民乡山上开设赌场的人;证人林某辨认出肖平果就是在新民乡山上赌场参与打水、抽头的人,辨认出王万林就是在新民乡山上开设赌场的老板;被告人王万林辨认出肖静就是参与在新民乡开设赌场并负责管账的人,辨认出王开珍就是参与在新民乡开设赌场并负责陪着赌客赌钱的人,辨认出肖平果、王安平就是参与在新民乡开设赌场并负责打水的人,辨认出肖平果、贺电就是参与在新民乡开设赌场并放哨的人;被告人肖静辨认出王万林就是参与在新民乡开设赌场的主要负责人,辨认出王开珍就是在新民乡山上开设赌场负责打水和占赌场股份的人,辨认出王安平、肖平果就是在新民乡山上开设赌场负责打水的人;被告人王安平辨认出王万林、肖平果、肖静、何名洋、杨建世、贺玉昌就是开设赌场的人;被告人何名洋辨认出贺玉昌、张洪坤、杨建世就是在新民乡赌场上参与放哨的人;被告人贺玉昌辨认出何名洋、肖静就是在盘县新民乡参与开设赌场的人,辨认出王万林就是在新民乡开设赌场的老板,辨认出杨建世、张洪坤就是在新民乡赌场上放哨的人;被告人杨建世辨认出何名洋是在新民乡参与开设赌场的人,辨认出贺玉昌是在新民乡赌场上参与放哨的人;被告人王万林、肖静、王安平、杨建世、张洪坤、贺玉昌、何名洋、肖平果、王开珍辨认出开设赌场的地点在新民乡境内。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万林、肖平果、肖静、王安平、王开珍等人共谋在盘县新民乡境内开设野外赌场,并安排被告人贺玉昌、张洪坤、杨建世、何名洋为赌场放哨等事宜,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万林、肖平果、肖静、王安平、王开珍等人共谋开设野外赌场,且每人各占一股,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万林的作用相较肖平果、肖静、王安平、王开珍的作用大;被告人贺玉昌、张洪坤、杨建世、何名洋在王万林等人开设的赌场上放哨等事宜,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万林、肖静、王安平、贺玉昌、张洪坤、杨建世、何名洋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开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万林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有犯罪前科,酌情给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平果于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九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万林提出自己不是主犯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王万林不是主犯;王万林犯抢劫罪不是累犯,不应认定为犯罪前科,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万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肖平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肖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安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开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洪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贺玉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杨建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何名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 明 春人民陪审员 肖 克 丽人民陪审员 唐 君 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玮(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