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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0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金春霞与陶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春霞,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01790号申请执行人金春霞。被执行人陶丽。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金春霞与被执行人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春霞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陶丽的执行,待被执行人陶丽未履行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17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 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