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0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金春霞与陶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春霞,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01790号申请执行人金春霞。被执行人陶丽。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金春霞与被执行人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春霞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陶丽的执行,待被执行人陶丽未履行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17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 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