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范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314号罪犯范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10月5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4日作出(2004)一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四千六百二十二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4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范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6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7月3日、2009年12月28日、2012年3月21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8)宁刑执字第3584号、(2009)宁刑执字第10795号、(2012)宁刑执字第998号、(2014)宁刑执字第63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伟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南京监狱以罪犯范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范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