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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行申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丹英、李德荣等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申4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丹英,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荣,男,194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文,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万勇,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局长。再审申请人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因诉武汉市人民政府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6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再审申请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程序违法,原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影响公正审判。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以及《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担。本院认为,《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系武汉市人民政府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供地方案批复,属于人民政府与其所属工作部门之间的公文,该批复中所涉土地权利需经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才会发生改变。虽然被诉批复可能是有关部门对涉案地块办理招拍挂、出让等有关手续的前置条件,但其本身并不对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以上述批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裁定驳回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二审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丹英、李德荣、李德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争审判员  吴晋审判员  胡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