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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2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夏士庆与言月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士庆,言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288号之一原告:夏士庆,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东,浙江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言月明,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原告夏士庆诉被告言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浙0191民初22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言月明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户名:言月明;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号:62×××78),查封被申请人言月明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成东盛家园15幢1单元1401室、1402室、4幢1单元803室,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夏士庆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言月明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成东盛家园15幢1单元1401室、4幢1单元803室的房产查封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夏士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言月明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元成东盛家园15幢1单元1401室、4幢1单元803室的房产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原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姚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