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康路与姜慧、吴云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路,姜慧,吴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161号申请人:康路,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杜静,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姜慧,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吴云红,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康路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慧、吴云红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南二街、金银湖西二路金湖湾4栋1单元19层2室的房产及登记在姜慧名下的鄂A×××××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3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康路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PZDM201642010000000639)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路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姜慧、吴云红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南二街、金银湖西二路金湖湾4栋1单元19层2室的房产(备案号:东14043655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登记在姜慧名下的鄂A×××××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康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