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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泰州市宏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宏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宏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宏发。被执行人: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玉红。本院在执行泰州市宏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陆如坤执行员 管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