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玉和、潘玉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和,潘玉卯,潘丽华,王玉和,潘玉卯,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77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和,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潘玉卯,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潘丽华,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玉和与被执行人潘玉卯、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玉卯、潘丽华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玉和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1年12月13日为70100元,尚未扣除已支付40000元,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4%计算)。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但无执行价值。查询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潘玉卯名下有三处房产信息,分别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二村广场花园F幢2单元602室(产权证号:00××19),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二村广场花园F幢2单元301室(产权证号:00223418、现抵押于中国银行瓯海支行,该处房产经本院司法拍卖三次流拍,最终底价为162万元),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二村广场花园F幢东至西第3间的房产(产权证号:00223420、现抵押于中国银行瓯海支行,该处房产经本院司法拍卖三次流拍,最终底价为97万元)。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或已三次流拍、或系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处置。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潘玉卯名下有两辆车辆登记。分别为大众牌轿车(车牌号码:浙C×××××)、长安牌车辆(浙C×××××),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但实物无着落,无法实现扣押。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车辆查封期限2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续封的,将自动解除查封。现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通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或已三次流拍、或系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7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林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望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