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金南与龚坚、龚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南,龚坚,龚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544号原告:吴金南。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晓,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坚。被告:龚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彪、蔡小燕(受龚坚、龚建平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金南与被告龚坚、龚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吴金南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金南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5元(吴金南已预交),由吴金南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