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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金南与龚坚、龚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南,龚坚,龚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544号原告:吴金南。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晓,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坚。被告:龚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彪、蔡小燕(受龚坚、龚建平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金南与被告龚坚、龚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吴金南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金南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5元(吴金南已预交),由吴金南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