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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缨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缨,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2632号原告:黄缨,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被告:王成,男,1975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桂区。原告黄缨诉王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黄缨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缨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元。审 判 长  陈新群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代理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