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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行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党玉成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玉成,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4行初197号原告党玉成。委托代理人顾柳柳,启东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799号。法定代表人杨莹莹,局长。原告党玉成诉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党玉成负担。审 判 长  陈 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姜妮妮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