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荣芳、庄希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芳,庄希良,杨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异17号异议人李荣芳,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庄希良,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海峰,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庄希良申请执行杨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荣芳于2016年10月17日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李荣芳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荣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志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