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郑金忠与郑为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忠,郑为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3665号申请执行人郑金忠,男,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郑为赞,男,1978年6月2日出生,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金忠与被执行人郑为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郑为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郑为赞缴纳执行款136000元;二、被执行人郑为赞负担案件诉讼费1510元,申请执行费19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郑为赞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为赞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郑为赞在相关银行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为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调查函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为赞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36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侯百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