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王秀琴与哈密市宝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栓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琴,哈密市宝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栓玉,蔡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45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琴。被执行人哈密市宝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旭升。被执行人何栓玉。被执行人蔡睿君.申请执行人王秀琴与被执行人哈密市宝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蔡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密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对被执行人蔡旭升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旭升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东段某小区X幢X号房屋一套,已由哈密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遂委托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套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本案执行标的为评估、拍卖房屋,现已进入评估阶段,因评估周期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3执24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结果出来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