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全富与潘呼刚、张桂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富,潘呼刚,张桂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246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富。委托代理人:赵留青。被执行人:潘呼刚。被执行人:张桂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全富与被执行人潘呼刚、张桂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冀1126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潘呼刚、张桂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呼刚、张桂永的银行账户存款85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长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会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