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5民特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裴献国与裴西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2016民特169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献国,裴西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特169号申请人:裴献国,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裴西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系申请人的父亲。代理人:陈惠卿,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的配偶。申请人裴献国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裴西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曾两次血管爆裂,多次入院治疗,现患老人痴呆症,无法自我照顾,现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对此代理人表示同意。申请人提供的病历资料显示,被申请人现“仅可答自己姓名、认得儿子,其他人不认识,记不清家庭地址,记不得早餐吃的东西”,“目前无判断力,生活不能自理”。根据上述资料及结合申请人的陈述,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目前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对此代理人表示同意。虽代理人是被申请人的配偶,但代理人年事已高,已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儿子,属其近亲属,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裴西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裴献国为被申请人裴西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曹子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