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3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孙永来、张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来,张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永来,男,1983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张文利,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孙永来申请执行张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文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德帅 来源: